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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市场臆测宝能系减持万科恐为时尚早

发布时间: 2016-02-19 10:05:33

来源: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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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市场人士认为,宝能旗下的前海人寿最早是在2015年7月11日和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增持5.53亿股和1.03亿股,目前应有部分可放开减持的股份。

有报道称,由于宝能系资金压力大,或有减持万科股份的可能。前海人寿回应称“法律法规对减持有相关规定,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有市场人士认为,宝能旗下的前海人寿最早是在2015年7月11日和7月25日通过二级市场分别增持5.53亿股和1.03亿股,目前应有部分可放开减持的股份。笔者认为,宝能系所持万科股份的法定锁定期还远没有结束,谈减持为时尚早。

2016年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前海人寿去年7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万科股份,显然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快速减持。

但对大股东增持后的减持行为限制,远不止上述规定。首先要受到《证券法》第47条短线交易的约束。“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这其中的“六个月”又如何界定?对此2007年证监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2条有明确规定,“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同时该《规则》第1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第12条执行。

宝能系最后一笔增持发生在2015年12月份,按照《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短线交易禁令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宝能系在2016年5月份之前是不允许减持的,如果减持产生收益则要上缴万科。

其次大股东增持后的减持行为,还要受到“上市公司收购”方面的规则约束。《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也有类似规定。目前对何为“上市公司收购”,还没有明确定义,宝能系持续增持行为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或许还会有争论,但宝能系此类增持行为却是有相关规则约束的。

责任编辑: zhangyun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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